本文節選河南省建設工程消防協會2025年10月29日印發的《文化旅游建筑消防設計技術要點》第五章暖通專業,供大家學習參考。


5 暖通專業
5.1 防煙系統
5.1.1 下列部位應采取防煙措施:
1 封閉樓梯間;
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3 消防電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難層、避難間;
5 避難走道的前室。
5.1.2 下列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業建筑。
5.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不能設置自然通風系統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系統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采用全敞開的陽臺或凹廊;
2)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3.0m2。
2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機械加壓送風口未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防煙樓梯間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風時,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裙房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風口的設置方式應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
5.1.4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 對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樓梯間、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3 對于在梯段之間采用防火隔墻隔開的剪刀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每個樓梯間、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均應分別獨立設置。
5.1.5 封閉樓梯間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5.1.6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火災時其聯動開啟方式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5.1.3條的規定。
5.1.7 避難層的防煙系統可根據建筑構造、設備布置等因素選擇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5.1.8 避難走道應在其前室及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下列情況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30m;
2 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60m。
5.1.9 自然通風設施
1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更高 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筑高度大于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布置間隔不大于3層。
2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3.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
3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層中的避難區,應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均應大于或等于2.0 m2。避難間應至少有一側外墻具有可開啟外窗,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該避難間地面面積的2%,并應大于或等于2.0 m2。
4 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5.1.10 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1 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送風井(管)道,送風口(閥)和送風機。
2 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的計算風量應由《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3.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3 封閉避難層(間)、避難走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間)、避難走道的凈面積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計算。避難走道前室的送風量應按直接開向前室的疏散門的總斷面積乘以1.0m/s門洞斷面風速計算。
4 加壓送風機公稱風量,在計算風壓條件下不應小于計算所需風量的1.2倍。
5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滿足不同部位的余壓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合用前室、封閉避難層(間)、封閉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25Pa~30Pa;
2)防煙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
3)當系統余壓值超過更大 允許壓力差時應采取泄壓措施。
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不應大于100m。
7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當樓梯間設置加壓送風井(管)道確有困難時,樓梯間可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建筑,應采用樓梯間兩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3.4.2條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3)加壓送風口不宜設在影響西安人員疏散的部位。
8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樓梯間的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當受建筑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3.4條的規定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相加后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
2)應采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9 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宜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且應采取防止煙氣被吸入的措施;
2)送風機的進風口宜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3)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4)送風機宜設置在系統的下部,且應采取保證各層送風量均勻性的措施;
5)送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送風機房應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6)當送風機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應采取火災時自動開啟閥門的措施。
10 加壓送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直灌式加壓送風方式外,樓梯間宜每隔2層~3層設一個常開式百葉送風口;
2)前室應每層設一個常閉式加壓送風口,并應設手動開啟裝置;
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4)送風口不宜設置在被門擋住的部位。
11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采用管道送風,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 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規定。
12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豎向設置的送風管道應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置在管道井內或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2)水平設置的送風管道,當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未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13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管道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部位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4 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
15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墻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有效面積的計算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4.3.5條的規定。
5.2 排煙系統
5.2.1 除不適合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可不設置排煙設施外,下列場所或部位應采取排煙等煙氣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積大于300 m2的地上丙類庫房;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其他樓層且房間總建筑面積大于100 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3 建筑面積大于10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 建筑面積大于300 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 中庭;
6 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7 劇場的主舞臺上部的屋頂或側墻上部、機械化舞臺、觀眾廳悶頂或側墻上部。
5.2.2 建筑中下列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無可開啟外窗的房間或區域應設置排煙設施:
1 建筑面積大于50 m2的房間;
2 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50 m2,總建筑面積大于200 m2的區域。
5.2.3 防煙分區
1 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3 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筑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4 建筑防煙分區的更大 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更大 允許長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1)注:走道寬度不大于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于60m
2)當空間凈高大于9m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設施。
5.2.4 自然排煙設施
1 采用自然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自然排煙窗(口);
2 防煙分區內自然排煙窗(口)的面積、數量、位置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4.6.3條規定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空間凈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7.5m。
3 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置在外墻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凈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形式應有利于火災煙氣的排出;
3)當房間面積不大于200m2時,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布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于3.0m;
5)設置在防火墻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
4 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開窗角大于70°的懸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于或等于70°時,其面積應按窗更大 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當采用開窗角大于70°的平開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于或等于70°時,其面積應按窗更大 開啟時的豎向投影面積計算;
3)當采用推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更大 窗口面積計算;
4)當采用百葉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計算;
5)當平推窗設置在頂部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2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積;
6)當平推窗設置在外墻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4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于窗面積。
5 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動開啟裝置。凈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
5.2.5 機械排煙設施
1 當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
2 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3 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分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以合用,但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且當排煙口打開時,每個排煙合用系統的管道上需聯動關閉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控制閥門不應超過10個;
4 排煙風機宜設置在排煙系統的更高 處,煙氣出口宜朝上,并應高于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進風口,兩者垂直距離或水平距離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3.3.5條第3款的規定;
5 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并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3.3.5條第5款的規定,且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3)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的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6 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7 機械排煙系統應采用管道排煙,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 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8 排煙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管道及其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2)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
4)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于0.50h。
5.2.6 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1 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 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 排煙風機入口處;
4 穿越防火分區處。
5.2.7 排煙口的設置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4.6.3條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排煙口的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口宜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
2 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大于0.5m;
3 對于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小于50m2時,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排煙量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4.6.3條第3款計算;
4 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5 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西安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6 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于更大 允許排煙量,更大 允許排煙量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4.6.1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7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5.2.8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積小于500m2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5.2.9 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且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
5.2.10 補風系統可采用疏散外門、手動或自動可開啟外窗等自然進風方式以及機械送風方式。防火門、窗不得用作補風設施。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
5.2.11 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相鄰的防煙分區時,補風口位置不限;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于5m。
5.2.12 補風系統應與排煙系統聯動開啟或關閉。



蘇公網安備32058102002171號
客服1